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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嶽麓肆1992(068)簡“當”字釋讀問題
(岳麓書院) (首發)
嶽麓肆有如下一條簡文:
隷臣妾及諸當作縣道官者、僕、庸,爲它作務,其錢財當入縣道官而逋未入去亡者,(1992/068)
這條釋文陳偉先生在《岳麓秦簡肆校商(四)》一文解讀到:
其中第一個釋“當”之字,與同條下文“當”字顯然不同,而與簡212、213“虜”字近似,因而改釋。虜是俘獲之人。
並將這條釋文重新整理作:
隸臣妾及諸虜作縣【道】官者僕、庸(傭)爲它作務,其錢財當入縣道官而逋未入去亡者,[1]
按照陳先生意見,此條釋文有兩處重要改動:一是將第一個“當”改釋為“虜”;二是將第一個頓號和逗號去掉。
陳文中所說的兩個“當”字和212、213簡中的兩個“虜”對比如下:當 第一個“當” 第二個“當” 諸當 當入
虜 1389/212 1378/213 對比後可以非常清楚的看出,陳先生改釋字的整體結構與同簡的“當”字完全吻合,而與“虜”字不符。特別是改釋字的上部“?”形非常清楚,不是“虜”字上部所從的“虍”。而且該字下部也完全看不出“力”形。“諸當……者”之行文習慣在嶽麓簡非常常見,比如1375簡“諸當衣赤衣者”,J54簡“諸當叚(假)官器者”,1918簡“諸當得購賞貰責(債)者”等等。所以此字釋“當”無疑,不可改釋。
第二個,陳先生發現了斷句問題,按此推敲,原句讀確實有誤。句中隸臣妾與“諸當……者”是並列關係,但“諸當……者”並不像“隸臣妾”那樣指稱十分明確。“諸當……者”所指的是一類人。這應該是防止遺漏,對應該執行此令一類人的敘述方式。這是說明行為主體。後文僕、庸及爲它作務是說明主體的具體行為。那麼“諸當……者”後應逗號斷開以表明主體。僕、庸及爲它作務三者關係,陳先生文章分析得十分正確,三者不是並列關係。我認為三者實際是“……僕、庸等為它作務”的關係。那麼這條簡文可重新整理如下:
隷臣妾及諸當作縣道官者,僕、庸(傭)爲它作務,其錢財當入縣道官而逋未入去亡者,(1992/068)
[1] 陳偉《岳麓秦簡肆校商(四)》,簡帛網2016年11月30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