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2月19日 星期二 己亥(猪)年正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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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學岳麓書院)
(首發)
一、“有□不疑亡者”
0326:責及司寇、踐更者不足,乃遣城旦、鬼薪,有□不疑亡者。┗遣之不如令或□殺及□□□□
關於“有□不疑亡者”,整理者認為:“疑”乃疑忌、擔憂之義,“不疑亡者”即不擔憂其逃亡者。其又引嶽麓簡0898:“毋得免赦,皆盜戒(械),膠致桎傳之。其為士五庶人者,處蒼梧,蒼梧守均。處少人所,疑亡者,戒(械),膠致桎傳。”又據《漢書·食貨志》:“東置倉海郡,人徒之費疑于南夷。”顏師古注:“疑,讀曰擬。擬,謂比也。”故指出“疑”或讀為“擬”。[[1]]實際上,參照0326簡及0898簡詞例比對分析,簡文“不疑亡者”的詞義如整理者前注已然明了,再引《漢書》師古注,將“疑”引申為“比擬”之“擬”解釋,則文意反受歧義。按《說文·手部》:“擬,度也。從手,疑聲。”段玉裁注:“今所謂揣度也。”[[2]]楊雄《法言·孝至》曰:“君子動則擬諸事,事則擬諸禮。”[[3]]又《韓非子·說疑》:“孽有擬適之子,配有擬妻之妾,廷有擬相之臣,臣有擬主之寵,此四者國之所危也。”[[4]]這裡的“擬”皆作“疑”,乃揣度、推測之義,其與“疑亡者”謂疑忌、擔憂之義相符,似更合文意。另未釋字
,雖左部略有殘損,但整體上字跡清晰,字形當為單一結構,且依字形可見下部“里”形偏旁明顯,上部因左邊殘缺,似“土”或“壬”形,故形體上或可釋為“重”字。而嶽麓秦簡中出現的“重”字就有很多,我們且將嶽麓簡所見“重”字列表統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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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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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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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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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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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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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肆: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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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肆: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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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肆: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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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叁: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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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叁:0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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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叁: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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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叁: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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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叁: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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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贰: 0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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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壹: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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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的來看,嶽麓秦簡所見“重”字的寫法有三種特點,第一種如:2、3例,上部筆劃近“壬”形,下部“里”形的最上一橫筆靠近“田”形,并與“田”形重合;第二種如4、5、6、7例,則从人“東”形,下端三橫筆劃區分明顯;第三種如:9、10例,則各占上述兩種特點。又據西周及戰國“重”字字形分析,季旭昇先生考證:(“重”字)在戰國文字、西周金文都从人東,並非附畫因聲指事字,且春秋以後“人形”足下加“土”,《說文》遂說為从“壬”。[[5]]于省吾先生以為:“重字的造字本義,係於東字上部附加一個橫畫,作為指事字的標志,以別于東,而仍因東字以為聲。”[[6]]故從字形分析,例1與例2、3極為接近,皆从“壬”形,只是上筆因簡絲剝裂缺失,且書手起筆短促而與例2、3又略有差異。《說文·里部》:“重,厚也。”又《國語·晉語》曰:“其為人也,小心精潔而大志重,又不忍人。”韋昭注:“重,惇重也。”[[7]]“惇”字經典多借敦字為之。又《抱朴子·行品》:“據體度以動靜,每清詳而無悔者,重人也。”[[8]]這裡的“重”皆指的是敦厚持重之人。故“有重不疑亡者”亦即“品性敦厚而不擔憂逃亡的人”。則文意相通。因此,參照上述分析,我們認為簡0326中“有□不疑亡者”應為“有重不疑亡者”,全文大意為:……司寇、踐更者人數不足,則再派遣城旦、鬼薪中品性敦厚而不擔憂其逃亡的人。
二、“賣□息子”
0639:囂園宣深有斗食嗇夫、史各一人,毋與相襍稍廩月食者賣□息子。所以為秏□物及它
0680:當賣買者┖,令相監,毋(無)律令。議:令囂園宣深嗇夫若史相襍監,坐,如監令史,它有等比。
“囂園”“宣深”如整理者注是謂秦獻公、秦宣太后葬處陵園。以“毋律令”及“議”、“它有等比”可見此條顯然是請令。“息子”整理者注引《睡虎地秦簡·倉律》:“豬、雞之息子不用者,賣之,別計其錢。”注:“息,義與子同。息子,此處指小豬、小雞。”故將“賣□息子”中的息子解釋為“專指動物所生之幼小者”,並無異議。[[9]]下文“秏”同“耗”,《淮南子·時則訓》:“秋行夏令,華;行春令,榮;行冬令,耗。”高誘注:“耗,零落也。”[[10]]這裡“為秏□物”可能指的是園內植物因自然滋生而零落的果實。因而,其與園內自生的“息子”一樣均屬“當賣買者”。而“賣□息子”中的未釋字
,據文意及字形分析,當釋作“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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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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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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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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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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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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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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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簡: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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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關: 73EJT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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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關:73EJT23:57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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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關:73EJT23:78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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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關:73EJH2:5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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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上表圖示,例1中該字字形為上下結構,其下部“田”形明顯,惟“田”形橫筆略微偏下。上部从“采”,但左邊短撇及豎筆缺失,然寫法上仍與漢簡同,可參見例2。“番”的本意為“獸足”,又通“蕃”,表繁茂之義,肩水金關簡73EJT21:58:“今吾年穀番熟百姓殷眾此吾逢時也而王弗用失其時矣臣聞時不可失。”[[11]]另,“番”亦表繁衍之義。《漢書·卜式傳》:“齊相雅行躬耕,隨牧蓄番,輒分昆弟,更造,不為利惑。”師古注:“言其畜牧滋多,則與昆弟,而更自營為也。番,音扶元反。”[[12]]顯然,這裡的“賣□息子”,指的是園內自然繁衍的小動物。其與“為秏□物”並列,與上下文意相通應無疑義。另,似需將其後句號改為逗號。
附記:小文草成,承蒙業師于振波先生指導,謹此致謝,唯文中錯誤皆由本人自行負責。
[1]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肆)》(中),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225頁。
[2] [漢]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2013年,第167頁。
[3] 汪荣宝撰,陳仲夫點校:《法言義疏》,中華書局,1987年,第546頁。
[4] [清]王先謙撰,鐘哲點校:《韓非子集解·說疑》,中華書局,2003年,第409頁。
[5] 季旭昇:《說文新證》,福建人名出版社,2010年,第680頁
[6] 于省吾:《甲骨文字釋林》,中華書局,1979年,第448頁。
[7] 徐元誥撰,王樹民、沈長雲點校:《國語集解》,中華書局,2002年,第264頁。
[8] 楊明照:《抱朴子外篇校笺》,中華書局,1991年,第332頁。
[9]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肆)》(中),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228頁。
[10] 何寧撰:《淮南子集釋》,中華書局,1998年,第379頁。
[11] 甘肅簡牘保護研究中心等編:《肩水金關漢簡(貳)》(中冊),中西書局,2012年,第34頁。
[12] 《漢書》卷五十八《卜式傳》,中華書局,1962年點校本,第2627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7年2月23日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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