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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漢的法律、行政與社會: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探索》出版
- 黎明釗、馬增榮、唐俊峰先生編《東漢的法律、行政與社會: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探索》,2019年10月由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出版。全書為特16開,定價118港元。承唐俊峰先生慨允,兹将論文集之封面、目錄和導言揭载于次。
封面
目 錄
導言 編者 001
試析長沙五一廣場出土的幾枚東漢簡牘 黎明釗 011
五一廣場簡中的立秋案驗與麥秋案驗 馬小菲 033
東漢臨湘縣廷掾吏的「不作為」罪――以五一廣場簡「雄等不以徵遝為意」案為中心 張煒軒 053
血親復仇抑或豪強欺法?――五一廣場CWJ1③:169 號東漢木牘考論 郭文德 079
長沙五一廣場簡所見「元的遺產案」考述 李華 095
讀《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札記一則―― CWJ1③:325-2-5 木兩行考釋 温玉冰 109
東漢早中期臨湘縣的行政決策過程――以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為中心 唐俊峰 131
從五一廣場出土東漢簡牘試探漢代的「君教」文書 楊頌宇 189
從長沙出土東漢簡牘看「封檢」類文書的形制與轉變 謝雅妍 221
從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試析東漢前中期官文書的書體風格 何俊謙 257
參考書目 289
導言
現今湖南省長沙市五一廣場及其附近區域為昔日秦漢長沙地方政府所在之地。自秦設立長沙郡,經歷兩漢之間長沙國的興廢,迄至三國孫吳時期,臨湘縣(或侯國)一直為長沙郡級政府的治所。關於臨湘縣城的具體位置,考古學家推測其四至為:「南界未超過解放西路、臬后街一線,北界在青少年宮影劇院東西一線(含教育街)與中山西路之間,東界在南陽街以西,西界約在太平街、藩城堤一線以東;對『臨湘故城』『宮署』位置推測為在『臨湘故城』南部即今五一廣場及周圍地區。」[1]從1996至2011年間,考古學家在漢代長沙國「宮署」位置(即五一廣場及周圍地區)發現了最少六種涵蓋不同時代的簡牘。這些簡牘涵蓋時代跨越約四百年,可以反映自西漢武帝至三國孫吳時期長沙地區長程(longue durée)的發展歷史(見附表)。
長沙五一廣場及附近地區出土簡牘列表(1996-2011)出土年份 發現地點 時代 數量 1996 走馬樓街J22古井 三國吳 約十萬(其中三萬多枚簡牘僅有字跡) 1997 科文大廈J3、J4、J5、J18、J21、J25六座古井 東漢 兩百餘 2003 走馬樓街東側J8古井 西漢 兩千餘 2004 東牌樓街北側J7古井 東漢 426 2010 五一廣場東側J1古井 東漢 6862 2011 尚德街J359、J436、J437、J446、J453、J465、J531、J482、J575九座古井 東漢 257
值得注意,這數批簡牘均發現於廢棄的水井或窖藏。從出土遺址的性質考慮,這數批簡牘,可與其他在湖南省井窖遺址(包括里耶、兔子山和蘇仙橋等地)出土的簡牘視為同一類,屬井窖遺址簡牘。它們與邊塞遺址(如居延、敦煌等地)和墓葬遺址(如睡虎地11號、張家山247號等墓)出土的簡牘,並列為三大簡牘類型。[2]
本書所關心的是於2010年,在距五一廣場一百多米處發現的一號井窖中出土的六千多枚簡牘,即「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五一廣場簡牘的公佈和整理工作相當迅速。2013年,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發表了〈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一文,公佈了遺址基本情況以及二十件具代表性的簡牘。隨後,這批簡牘由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和湖南大學嶽麓書院四所機構合作負責其整理和研究工作。2015年,這四所機構聯名發表了《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一書,率先收錄了一百七十六件簡牘的圖版和釋文,讓學者看到這批簡牘的部分內容;2018年底,正式整理報告《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的首兩卷出版,收錄八百件簡牘的圖版、釋文和尺寸。這些公佈的簡牘構成了目前研究五一廣場簡牘的基礎資料。[3]
整理者目前推斷這批簡牘屬東漢和帝至安帝時期遺物,紀年最早為章帝章和四年(即和帝永元二年,90年),最晚為安帝永初六年(112年)。年代處於從走馬樓出土的西漢武帝時期(前140-87年)簡牘與分別從東牌樓和尚德街出土的東漢靈帝時期(168-189年)簡牘之間,填補了東漢早中期簡牘資料的空隙。五一廣場出土簡牘主要為官文書,包括「長沙郡及門下諸曹、臨湘縣及門下諸曹的下行文書,臨湘縣及臨湘縣下屬諸鄉、亭的上行文書,亦有與外郡縣往來的文書」。[4]就已公布材料而言,這批簡牘不少為臨湘縣屬吏上呈縣廷的司法案卷,或縣曹掾史因應司法事務製作的相關文書,內容涉及長沙地區的司法、行政、經濟、軍事和社會等諸多領域,數量更是目前出土東漢簡牘之最。
鑑於五一廣場簡牘對重塑東漢歷史的重要價值,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在黎明釗教授的主持下,於2017年組織成立「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研讀班」,固定成員主要為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的師生。由於《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的首兩卷當時尚未出版,研讀班集中研讀〈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和《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中公佈的材料。2018年春天,臺灣中央研究院院士邢義田教授於香港理工大學中國文化系訪問期間,曾經多次參與研讀班的讀簡活動。研讀班中部分研究生的成果曾於2018年4月27日,由香港中文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聯合科研基金舉辦的「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研究工作坊」上宣讀,邢義田、黎明釗和張朝陽教授點評。本書所收十篇論文即是上述工作坊的成果,部分論文更吸納了《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首兩卷中收錄的新資料。
概括而言,本書所收論文主要涉及東漢臨湘縣的司法、行政、文書和社會四大範疇。
司法方面,馬小菲〈五一廣場簡中的立秋案驗與麥秋案驗〉仔細討論了五一廣場簡牘中關於立秋與麥秋案驗的記載。立秋和麥秋案驗分別指於秋季和夏季進行罪行考實,兩者均與古代中國以農業活動週期為主要考慮的月令傳統有關。她根據五一廣場簡的記載,並參考目前月令研究的成果,推論東漢和帝永元十五年(104年)為了緩解當時秋冬斷獄的壓力,曾把案驗時間由立秋(秋季)改成於麥秋(夏季)進行。然而,由於麥秋案驗始終有礙農業生產,此改革到安帝永初元年(107年)以後已被廢除。
張煒軒〈東漢臨湘縣廷掾吏的「不作為」罪――以五一廣場簡「雄等不以徵遝為意」案為中心〉則討論五一廣場簡牘中一宗涉及「不作為」罪的案件。該案由一名擔任值班工作的戶曹史所舉劾。涉案的張雄等人未按長沙太守府都部督郵掾的命令,逐召李崇為另一件案件作證人,因而被收繫判刑。「不作為」罪的概念由李均明先生最早提出,[5]張煒軒在此基礎上參考前人研究,修訂釋文,復原該案的來龍去脈。他同時推斷直符工作與戶曹掌管戶口簿籍的職責有關,與論者認為東漢地方行政中的直符工作由諸曹史佐輪班擔任有異。
同樣關心五一廣場簡牘所反映東漢法律問題的,還有李華〈長沙五一廣場簡所見「元的遺產案」考述〉一文。此文聯繫三枚散簡,目的在重現一樁遺產繼承案件,復原涉案人物的關係,藉此瞭解當時的遺產繼承原則。李華認為,戶主元與何應為同產關係,因此當元逝世後,何不但主持了歸葬事宜,還成為元家產的實際掌握者。她同時推測何也許為女性。如果此說屬實,或可推進目前我們對同產關係在家產繼承上的認識。
溫玉冰〈讀《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札記一則──CWJ1③:325-2-5木兩行考釋談及遺產繼承〉一文亦談及遺產繼承問題,並對CWJ1③:325-2-5一簡上的文字作了仔細考證。她指出,該簡為一司法冊書的其中一簡,案件應涉及土地交易和遺產糾紛。該簡所載的汎、朗、調、羊等五人均為已逝世的關之兒子,他們盜賣樂從盛或值繼承得來的田產予男子昴、愔,又從男子廖光處買了參田和山藍地。由於目前公布資料有限,此案的詳情仍然待考。
郭文德〈血親復仇抑或豪強欺法?――五一廣場東漢木牘CWJ1③:169號木牘考論〉則嘗試透過分析CWJ1③:169號和CWJ1③:305號木牘記載的復仇事件,討論當中「仇怨奉公」一罪的意涵,並將之連繫漢章帝頒佈的〈輕侮法〉。他認為本案反映了漢章帝試行〈輕侮法〉的負面影響,辦案的縣吏對此案報復性質輕描淡寫,提請上級查辦,與史傳記載同類案件多獲官員寬宥處理大不相同。這種分別可能牽涉文吏、儒生之爭等大問題。
行政方面,本書收有唐俊峰〈東漢早中期臨湘縣的行政決策過程——以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為中心〉和楊頌宇〈從五一廣場出土東漢簡牘試探漢代的「君教」文書〉兩文。唐俊峰先整理目前關於西漢地方行政決策的研究情況,並以此為對照,試圖復原東漢早中期臨湘縣的行政決策過程。他分析五一廣場簡牘中的標題簡和木楬,推測這批資料不少應屬臨湘縣廷賊曹的檔案,因此司法文書所佔的比例較高。當時縣行政決策過程大致可歸納為五大程序,包括了縣丞和屬吏集議這一環節,其具體證據則是「君教木牘」。諸曹掾史按縣令指示完成調查工作,並與縣丞和廷掾合議後,需製作君教木牘,向縣令提出處理方案,隨後縣令在木牘畫「諾」簽署。他同時指出,走馬樓吳簡和後期的石刻材料顯示,縣丞的地位不斷下降,漸次被直屬縣令的諸曹取代。
載有「君教」等字的簡牘在五一廣場出土的材料中反複出現,楊頌宇一文重點分析這批「君教」簡牘,並藉此探討當時地方行政的運作情況。他認為標準型「君教」文書當包括「君」或「君教」文字部分與文書正文。文書正文由某官吏對某一案件的陳述,該案的案驗情況與縣廷官吏的議請意見,以及文書的提案日期三部分組成。值得注意,儘管楊頌宇與唐俊峰對「君教」文書中的部分文字(如「教今白」)的斷句有異,通過與晚期的材料比較,他們均認為主簿的地位在東漢後期的行政運作過程中日益上升,反映東漢後期門下屬吏職能的演變。
相較大部分研究主要關注五一廣場出土行政文書的文字內容,謝雅妍〈從長沙出土東漢簡牘看「封檢」類文書的形制與轉變〉和何俊謙〈從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試析東漢前中期官文書的書體風格〉兩文特別留意文書的物質形態,並且借鑑考古類型學的方法進行分析。謝雅妍仔細考察了長沙出土三批東漢簡牘(五一廣場、東牌樓和尚德街)中的封檢。鑑於目前學界對「封檢」的稱謂不一,她重新釐定各種稱呼,指出凡作保密用的簡牘,均可稱「檢」;只存封泥匣的,可以「短檢」區別;只作標識用則稱「函封」。她運用考古類型學方法,並參考其他簡牘資料,嘗試勾勒封檢形制的演變軌跡,認為此過程反映封檢的製作技術從秦至東漢不斷提升。
學者早注意到筆跡或書法可納入簡牘的物質形態的範疇來研究。[6]何俊謙則利用類型學方法,把有明確紀年的簡牘劃定為斷代標準片,藉此將書體風格各異的官文書,按出現的先後次序分類為初解隸書、半解隸書、早期行楷體和行楷體。他觀察到,五一廣場出土簡牘並沒有統一的書體風格,不同的簡牘,即便製作年代相同,其上也往往同時包含多種書體。針對此現象,他推測當時官方根本沒有硬性規定官文書的書體,只有用於表示文書收發訊息的簡牘,才會被要求以漢隸書寫。
如果我們深入發掘以上研究所涉及問題的社會意義,舉凡立秋案驗背後的月令傳統和重農社會,遺產繼承糾紛中呈現的家庭關係,官吏群體在政府中的角色,以及簡牘製作反映的工藝水平,皆可納入社會史的研究範疇。本書所收黎明釗〈試析長沙五一廣場出土的幾枚東漢簡牘〉一文,更是著力揭示東漢長沙地區的人口流動情況。作者留意到,五一廣場出土不少簡牘均涉及著籍於他郡的人口。通過仔細考察相關簡牘,他論證當時長沙存在頗多外郡人口,包括因婚嫁前來長沙者,因經商而來的客商和由官府押解前來服刑的刑徒。長沙能吸引這些外郡人口前來,反映當時已達一定的經濟水平,是一個外地和本地人口共同構成的多元社會。
總而言之,本書是對五一廣場出土簡牘的初步探索,隨著更多簡牘資料的公布,必可提升我們對東漢歷史的認識。最後,本書蒙香港中文大學新亞書院資助出版經費,編者謹此向新亞書院及書院出版委員會仝人致謝。又,香港中文大學藝術系榮休教授李潤桓老師為本書封面提字,三聯書店出版二部經理梁偉基博士協助出版本書,責任編輯張娟承擔本書的編輯工作,特此一併致謝!
編者
2019年10月
[1] 何旭紅,〈長沙漢「臨湘故城」及其「宮署」位置考析〉,《南方文物》1998.1,頁99。
[2] 除這三類簡牘之外,目前有不少重要簡牘是由學術機構在文物市場上購買,或由第三方捐贈而來,包括著名的清華大學藏戰國簡、嶽麓書院藏秦簡和北京大學藏秦及漢簡等等。儘管這些購置回來的簡牘,在入藏整理時已失去原來的考古訊息,學者相信它們當中不少是從墓葬出土的。
[3]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文物》2013.6,頁4-25;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湖南大學嶽麓書院(編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貳)》(上海:中西書局,2018)。
[4]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前言〉,頁2。
[5] 李均明,〈長沙五一廣場出土東漢木牘「直符」文書解析〉,《齊魯學刊》2013.4,頁35-37。
[6] 參Matthias L. Richter, “Textual Identity and the Role of Literacy in the Transmission of Early Chinese Literature,” in Li Feng and David Prager Branner ed., Writing and Literacy in Early China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2011), 207。並參冨谷至「視覺木簡」之說,見其,《文書行政の漢帝国─木簡・竹簡の時代─》(名古屋: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10)。